对一段历史的探考
近日,收到图中的两张聘书,由此开始一段五十年代我国通讯员制度的探考。
图中的两份证书,一份是《批准通知书》,内容为批准某同志成为个旧市检察院通讯员,时间为1957年4月6日,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签章。第二份内容相同,是对上一份证书的置换,形式更为正规。
第一份证书的背面印有《检察通讯员的任务权限和纪律》,其中任务是:宣传国家政策、法律、法令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与任务;经常积极了解搜集所在地区或所在机关的违法措施,周边干部和公民的犯罪行为,向检察机关检举和揭发;接受检察机关的委托,可以对案件的情况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搜集。权限:只能调查反映情况,无权处理问题。纪律:必须实事求是,不得挟私诬告,对所搜集的材料或人民群众所反映的情况,必须照实报告,并严守机密,不得泄露。
检察机关设置通讯员,是否全国通行,没有查到相关资料,希望各位提供补充。但作为颁发聘任证书,必然是依据相关规定的,为此开始了此次探考。
早在土地革命时期,苏区就建立了工农通信员制度。1949年6月,华北人民监察院决定聘任通讯检查员,并将通讯检查员的办法进行公告。这次尝试,为后期的人民监查通讯员制度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。
1950年7月,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查委员会决定在中央直属机关、各国营企业部门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内,聘任工作人员,担任监察通讯员。1951年7月6日,政务院第92次政务会议通过《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通讯员试行通则》。1952年8月,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《关于加强人民监查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》,这是对《通则》的补充和明确。
1953年6月25日,政务院第184次政务会议通过了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》。1954年9月21日,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公布了《人民监察通讯员奖励暂行办法》,设置了荣誉和物质两种奖励办法。1956年6月11日,国务院批转《监察部关于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管理的报告》。从上述历史,可见国家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这一制度的重视,到1954年5月,全国共有人民监察通讯员78196人。
人民监察通讯员这一制度,在当时及时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,在打击犯罪,维护公民权利方面也做出了贡献,但由于通讯员尴尬的地位,受到本单位领导打击或漠视的问题一直存在,致使通讯员工作越来越难以开展,作用越来越小。1956年,监察部虽然对通讯员的设置和范围进行了调整,但通讯员地位降低的趋势已不可避免。1957年后期,随着大鸣大放、大辩论的开展,通讯员制度无疾而终。
这两张颁发于1957年的聘书,成为通讯员制度最后的绝唱。
通讯员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非常好的,也受到相当的重视。在当时信息流通不发达的环境下,确实起到不小的作用。但两个根本问题的存在,导致了最终的消失。通讯员制度强调的是收集信息,反馈信息,但不能参与监察。这就造成信息处理的积压、滞后,甚至被漠视。其次,制度对通讯员的权益没有进行明确,对打击报复通讯员的领导没有惩罚规定,通讯员的积极性下降。
近日,收到图中的两张聘书,由此开始一段五十年代我国通讯员制度的探考。
图中的两份证书,一份是《批准通知书》,内容为批准某同志成为个旧市检察院通讯员,时间为1957年4月6日,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签章。第二份内容相同,是对上一份证书的置换,形式更为正规。
第一份证书的背面印有《检察通讯员的任务权限和纪律》,其中任务是:宣传国家政策、法律、法令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与任务;经常积极了解搜集所在地区或所在机关的违法措施,周边干部和公民的犯罪行为,向检察机关检举和揭发;接受检察机关的委托,可以对案件的情况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搜集。权限:只能调查反映情况,无权处理问题。纪律:必须实事求是,不得挟私诬告,对所搜集的材料或人民群众所反映的情况,必须照实报告,并严守机密,不得泄露。
检察机关设置通讯员,是否全国通行,没有查到相关资料,希望各位提供补充。但作为颁发聘任证书,必然是依据相关规定的,为此开始了此次探考。
早在土地革命时期,苏区就建立了工农通信员制度。1949年6月,华北人民监察院决定聘任通讯检查员,并将通讯检查员的办法进行公告。这次尝试,为后期的人民监查通讯员制度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。
1950年7月,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查委员会决定在中央直属机关、各国营企业部门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内,聘任工作人员,担任监察通讯员。1951年7月6日,政务院第92次政务会议通过《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通讯员试行通则》。1952年8月,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《关于加强人民监查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》,这是对《通则》的补充和明确。
1953年6月25日,政务院第184次政务会议通过了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》。1954年9月21日,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公布了《人民监察通讯员奖励暂行办法》,设置了荣誉和物质两种奖励办法。1956年6月11日,国务院批转《监察部关于人民监察通讯员调整设置和加强管理的报告》。从上述历史,可见国家对人民监察通讯员这一制度的重视,到1954年5月,全国共有人民监察通讯员78196人。
人民监察通讯员这一制度,在当时及时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,在打击犯罪,维护公民权利方面也做出了贡献,但由于通讯员尴尬的地位,受到本单位领导打击或漠视的问题一直存在,致使通讯员工作越来越难以开展,作用越来越小。1956年,监察部虽然对通讯员的设置和范围进行了调整,但通讯员地位降低的趋势已不可避免。1957年后期,随着大鸣大放、大辩论的开展,通讯员制度无疾而终。
这两张颁发于1957年的聘书,成为通讯员制度最后的绝唱。
通讯员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非常好的,也受到相当的重视。在当时信息流通不发达的环境下,确实起到不小的作用。但两个根本问题的存在,导致了最终的消失。通讯员制度强调的是收集信息,反馈信息,但不能参与监察。这就造成信息处理的积压、滞后,甚至被漠视。其次,制度对通讯员的权益没有进行明确,对打击报复通讯员的领导没有惩罚规定,通讯员的积极性下降。